【楊立華甜心聊包養網】敬、慕之間:儒家論“孝”的心性基礎


敬、慕之間:儒家論“孝”的心性基礎

作者:楊立華(北京年夜學哲學系傳授)

來源:《江蘇社會科學》2017年第5期

時間:孔子二五六八年歲次丁酉八月廿四日癸酉

           耶穌20甜心花園17年10月13日

 

“孝”是儒家倫理生涯的基礎,對儒家倫理具有組建性的感化。對“孝”的心性論基礎的研討,將使我們對“孝”在儒家思惟短期包養系統當中所發揮的感化有更為深刻的懂得。同時也將使我們對儒家思惟在當代世界中能夠發揮的感化有更為了了的認識。本文從孔子與孟子論“孝”的差異進手,并在此基礎上嘗試剖析此種差異背后的心性基礎的分歧,由此進探“孝”對儒家境德的主要感化。

 

一、《論語》《孟子》論孝之異

 

“孝”在儒家倫理生涯中的基礎感化,在《論語》開篇的章節中即有明確的體現。《論語·學而》記包養網ppt錄了這樣一段話:

 

有子曰:“其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鮮矣;欠好犯上,而好作亂者,未之有也。正人務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為仁之本與!”[1]

 

對于這段話,包養網ppt朱子援用了程子一節討論:“或問:‘孝弟為仁之本,此是由孝弟可以致仁否?’曰:‘非也。謂行仁自孝弟始,孝弟是仁之一事。謂之行仁之本則可,謂是仁之本則不成。蓋仁是性也,孝弟是用也,包養俱樂部性中只要個仁、義、禮、智四者罷了,曷嘗有孝弟來。然仁主于愛,愛莫年夜于愛親,故曰孝弟也者,其為仁之本與!”[2]程子嚴于形上形下之辨,故從“用”的層面懂得“孝弟”與“為仁之本”的關系。在他看來,“仁之本”觸及的是性或理的層面,而“為仁之本”則是發用這個層面的工作,二者不成混淆。雖然我們不克不及徑以“孝弟”作為仁之最基礎,但在具體的品德實踐中,“孝弟”卻總是發揮著本源性的感化。而之所以這般,與儒家以人的無限性立場為出發點的基礎價值有關。

 

  

 

朱熹《四書章句集注》

 

《論語》《孟子》中都有不少關于孝的論述。這些論述概況看來,似乎并沒有什么年夜的差異。但假如深刻研討,我們將會看到《論語》和《孟子》的相關論述包養留言板之間在基礎取向上包養網dcard是有著很年夜的分歧的。

 

《論語》當中關于孝的論述,具有典範性的是如下兩章:

 

孟懿子問孝。子曰:“無違。”樊遲御,子告之曰:“孟孫問孝于我,我對曰‘無違’。”樊遲曰:“何謂也?”子曰:“生,事之以禮;逝世,葬之以禮,祭之以禮。”[3]

 

子游問孝。子曰:“今之孝者,是謂包養意思能養。至于犬馬,皆能有養;不敬,何故別乎?”[4]

 

這兩段關于孝的論述,分別引出了“禮”和“敬”這兩個關鍵詞。關于養與敬的關系,《禮記甜心花園·祭義》篇中有一段更為周詳的議論:“曾子曰:‘……正人之所謂孝也者,國人稱愿然曰幸哉有子這包養站長般,所謂孝也已包養網推薦。眾之本教曰孝,其行曰養。養能夠也,敬為難;敬能夠也,安為難;安能夠也,卒為難。怙恃既沒,慎行其身,不遺怙恃惡名,可謂能終矣。’”[5]在《禮記》這段話當中包養甜心,敬不僅指向怙恃,也指向了本身,因為“身也者,怙恃之遺體也。行怙恃之遺體,敢不敬乎?”[6]

 

實際上,“禮”和“敬”之間的關系,在儒家的話語系統中是緊密關聯在一路的。《禮記·樂記》里說:“禮者,殊事合敬者也。樂者,異文合愛者也。”[7]又說:“樂者為同,禮者為異。同者相親,異則相敬。”[8]《孟子》里面更是直接將二者同等起來:“惻隱之心,仁也;羞惡之心,義也;恭順之心,禮也;長短之心,智也。”[9]從下面的資料可知,敬恰是禮的精力實質。結合上引《論語》里關于孝的論述,我們可以看到,孔子所說的孝是以敬為最基礎的。

 

與《論語》中更多普通性的論述分歧,《孟子》一書中有關孝的討論多與具體人物的評價有關。此中,最值得關注的是對舜和匡章的評價。《孟子·離婁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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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都子曰:“匡章,通國皆稱不孝焉。夫子與之游,又從而禮貌之,敢問包養站長何也?包養管道”孟子曰:“世俗所謂不孝者五:惰其四支,不顧怙恃之養,一不孝也;博弈好飲酒,不顧怙恃之養,二不孝也;好貨財,私老婆,不顧怙恃之養,三不孝也;從線人之欲,以為怙恃戮,四不孝也;好勇斗很,以危怙恃,五不孝也。章子有一于是乎?夫章子,子父責善而不相遇也。責善,伴侶之道也;父子責善,賊恩之年夜者。夫章子,豈不欲有夫老婆母之屬哉?為獲咎于父,不得近。出妻屏子,終身不養焉。其設心以為不若是,是則罪之年夜者,是則章子已矣。”[10]

 

這一段對話里,孟子充足體現出了對別人的處境的深入懂得。正如朱子所說:“此章之旨,于眾所惡而必察焉,可以見圣賢大公至仁之心矣。”[11]但假如是以反以匡章為孝,則又走向了另一個極端:“后世因孟子不絕之,是又欲雪匡子之不孝而以為孝,此皆不公不正,倚于一偏也。”[12]

 

  

 

朱熹《朱子語類》

 

關于舜的一段至為關鍵,載于《孟子·萬章上》:

 

萬章問曰:“舜往于田,號泣于旻天,何為其號泣也?”孟子曰:“怨慕也。”萬章曰:“怙恃愛之,喜而不忘;怙恃惡之,勞而不怨。然則舜怨乎?”曰:“長息問于公明高曰:‘舜往于田,則吾既得聞命矣;號泣于旻天,于怙恃,則吾不知也。’公明高曰:‘長短爾所知也。’夫公明高以逆子之心,為不若是恝,我極力耕田,共為子職罷了矣,怙恃之不我愛,于我何哉?帝使其子九男二女,百官牛羊倉廩備,以事舜于畎畝之中。全國之士多就之者,帝將胥全國而遷之焉。為不順于怙恃,如窮人無所歸。全國之士悅之,人之所欲也,而缺乏以解憂;好色,人之所欲,妻帝之二女,而缺乏以解憂;富,人之所欲,富有全國,而缺乏以解憂;貴,人之所欲,貴為皇帝,而缺乏以解憂。人悅之、好色、富貴,無足以解憂者,惟順于怙恃,可以解憂。人少,則慕怙恃;知好色,則慕少艾;有老婆,則慕老婆;仕則慕君,不得于君則熱中。年夜孝終身慕怙恃。五十而慕者,予于年夜舜見之矣。”[13]

 

孟子這段關于孝的論述,觸及到幾種與孝有關的感情。舜之號泣于旻天,被孟子解讀為“怨慕”。“怨慕”顯然分歧于“怨”,而是一種因“慕”而生的悲戚。此種悲戚與后面談到的“憂”是緊密關聯的。但是,這里的“憂”并沒有被進一個步驟強調為孝的基礎性格感,而只是在“不順于怙包養網VIP恃”的特定情況下的心情。此種“憂”是可解的。在后面的討論中,孟子將重心放在了“慕”上。這里的“慕”字,趙歧解為“思慕”[14]。他將人的分歧年齡階段的關切和欲求,統一放置到了“慕”這一感情之下。在孟子看來,真正的孝應該有從孩童時期延續下來的對怙恃的依戀為內在的基礎。對怙恃之“慕”應該超出各年齡階段其他的關切和欲求,成為人包養價格生始終如一的不變重心。孟子的這一包養ptt段論述,有將分歧的關切和欲求混淆的危險。這一點我們后面會做更詳細的討論。

 

盡管孟子并沒有將“慕”作為孝的普通標準,但“慕”的引進自己,已經與孔子關于孝的論述構成了差異。懂得這一差異的實質,對于我們明天討論孝的問題有非分特別主要的意義。

 

二、年夜孝與達孝

 

《中庸》里有“年夜孝”和“達孝”的提法,且都是以“子曰”的情勢出現的。有關子思子作《中庸》的記載,歷史上有頗多爭議。但今朝看,持異議者提出的證據都不夠充足。所以普通情況下,我們還是將《中庸》視為子思的作品。而既然作為子思的著作,此中的“子曰”可托度應該是很高的。《中庸》第十七章談“年夜孝”:

 

子曰:“舜其年夜孝也與!德為圣人,尊為皇帝,富有四海之內。宗廟饗之,子孫保之。故年夜德必得其位,必得其祿,必得其名,必得其壽。”[15]

 

孔子這段對“年夜孝”的論述,著眼的完整是舜的德和位。沒有直接觸及與怙恃的關系。此種指向本身之成德的孝,與上引《禮記·祭義》中曾子的“敬身”之孝,是基礎分歧的。這與《孟子》將“年夜孝”更多地定位在對怙恃的思慕是有著很年夜分歧的。

 

《中庸》第十九章論“達孝”:“子曰:‘武王、周公,其達孝矣乎。夫孝者:善繼人之志,善述人之事者也。’”所謂“達孝”,指的應該是廣泛的孝。而作為“達孝”標準的“善繼人之志,善述人之事”,指向的也是行孝者本身的成德。“達孝”與“年夜孝”的區別并非孝心能否純至,而在于德業之分歧。武王、周公繼文王之志,述文王之事,其德業之成績重要是繼承和發揚。而舜則無可繼之志、可述之事,其德業遠超拔于父輩之上。只要從這個角度,我們才幹懂得《中庸》第十八章中關于武王、周公的那段論述:

 

子曰:“……武王末授命包養網VIP包養平台,周公成文武之德,追王年夜王、王季,上祀先公以皇帝之禮。斯禮也,達乎諸侯年夜夫,及士庶人。父為年夜夫,子為士;包養一個月價錢葬以年夜夫,祭以士。父為士,子為年夜夫;葬以士,包養價格祭以年夜夫。期之喪達乎年夜夫,三年之喪達乎皇帝,怙恃之喪無貴賤一也。”[16]

 

在這一段里,父子之間成分的起落,是決定喪祭之禮的標準。這一原則sd包養包養價格ptt我們下面所說的“達孝”與“年夜孝”的區別是分歧的。

 

同樣包養app是論及“年夜孝”,孔子更多地著眼于行孝者本身的德業成績,而孟子則更強調為人子者內心對怙恃的思慕和依戀。這一差別與我們前一節討論的敬與慕的分歧,是包養網VIP有著親密關聯的。

 

三、對敬、慕的哲學闡釋

 

以“敬”為感情基礎的孝,起首指向的是個人的成德。宋明理學的修養功夫中,敬字始終處在焦點的地位[17]。對于任何個體,敬都意味著的收斂凝集。朱子在解釋敬字的時候說道:“敬有甚物,只如‘畏’字類似,不是塊然兀坐,耳無聞、目無見、全不省事之謂,只收斂身心、整齊、純一,不恁地放縱,即是敬。”[18]此種收斂凝集,既有助于個體邊界的樹立,也有助于對個人分限的甦醒認識。恰是通過敬,個體明確了本身在天然—社會—歷史中的特定地位,也明確了這個特定地位的責任和權利。在這個意義上,敬是一個人能夠做到“低廉甜頭復禮”的條件。

 

  

 

陳來《宋明理學》

 

從感化的標的目的上看,敬和禮是分歧的,都指向個體間邊界的明確。《禮記·樂記》中所說的“禮勝則離”,強調的恰是這一點。敬作為一種內在的感情,最為可貴的處所就在于能引生對禮的甦醒認識,從而為主觀的感情引進了某種客觀的標準。此種客觀的標準也就為人的行為確立可以持循的標準。

 

孔子在答覆子游問孝時,特別強調的是敬,而不是愛,這是年夜有深意的。《禮記·檀弓》里有這樣的記載:

 

子路有姊之喪,可以除之矣,而弗除也。孔子曰:“何弗除也?”子路曰:“吾寡兄弟而弗忍也。”孔子曰:“先王制禮。行道之人皆弗忍也。”子路聞之,遂除之。[19]

 

曾子謂子思曰:“伋!吾執親之喪也,水漿不進于口者七日。”子思曰:“先王之制禮也,過之者,俯而就之;不至焉者,跂而及之。故正人之執親之喪也,水漿不進于口者三日,杖而后能起。”[20]

 

禮作為社會生涯的普通準則,就是要為主觀且變動不居的感情賦予客觀的標準。而這樣的標準必須既有其可行性,又能夠發揮厚風俗、敦人倫的包養行情感化。

 

通過對個體邊界的明確,敬也在禮俗社會中起到了維持和促進個體的精力自立的感化。在傳統的中國社會里,怙恃活著時,為人子者不得自專[21]。在這種情況下,個體時時都會有在對倫常的順服當中掉往其精力上的成熟的危險。孔子對服從的強調,并不是要以精力的自立和成熟為代價的。一個連基礎的判斷力都喪掉了的逆子,絕不是孔子所欣賞的。《論語·里仁》載:

 

子曰:“事怙恃幾諫。見志不從,又敬不違,勞而不怨。”[22]

 

由這段資料可知,後代對怙恃的決定和判斷是可以持分歧見解的。只是當勸說不為怙恃接收,依然要依照怙恃的意見做。這里面,獨立的判斷力是不成或缺的。可以說,孔子講的孝不排擠人的成長和成熟。

 

“慕”則與此分歧,作為一種向外的關切和欲求,更多地指向了對個體界線的超逾和忽視。從孟包養行情子所說的“人少,則知慕怙恃;知好色,則慕少艾”這樣的表達看,“慕”顯然是某種接近異性之間的思戀的感情。當然,從孟子的論述中,我們可以看到分歧成長階段“慕”的內涵的分歧,好比“仁則慕君,不得于君則熱中”,所以,不克不及說孟子是以混淆了五倫之間的差別。但從“年夜孝終身慕怙恃”的論述中,我們可以看到某種延續年少時對怙恃的依戀的傾向。此種傾向,至多會有減弱人的精力自立的危險,從而延阻人的成長和成熟。《藝文類聚·孝》引《列女傳》:“老萊子孝養二親。行年七十,嬰兒自娛,著五色采衣。嘗取漿上堂,跌仆。因臥地為小兒啼。或弄烏鳥于親側。”[23]這樣的孝行之所以會傳為美談,生怕與孟子的這類強調不無關聯。

 

與“敬”更多地強調個體分限的明確分歧,“慕”不難在對個體界線的超逾中忽忘失落本身的天職。假如一個人始終在精力上拒絕成齡,那么又怎能承擔起“老者安之”的責任呢?希奇的是,孟子在為舜的行為做辯護的那段話中,清楚地提到了另一種主要的感情——“憂”,卻未能將此作為孝的基礎感情。“憂”與“慕”分歧。雖然兩種都指向與他者的關聯,但“慕”是對他者的依戀,而“憂”則是對本身對他者的責任的感知。後代對于怙恃的“憂”不成解于心,一同怙恃之于兒女,以這種感情為出發點的關愛,難道不是更符合道理的孝嗎?

 

當然,一味地強調“敬”也有危險。敬所蘊涵的疏離的傾向,有能夠將孝當中所應有的溫情蕩滌凈盡。從而使孝成為一種源自于內在規范的純粹負擔。

 

孝作為儒家倫理的主要基礎,深入地塑造了中國人的基礎品德。在未來的中國文明建設當中,孝無疑還是我們構建基礎的品德次序的焦點。但畢竟以什么樣的感情底色為基礎,來確立包養情婦現代社會的倫理準則,生怕是值得我們沉思的。也許在孔子的“敬”與孟子的“慕”之間,我們可以找到更契合時代的孝的感情基礎。

 

注釋

 

[1]女大生包養俱樂部《四書章句集注》,〔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47-48頁。

 

[2][3][4][9][10][11]《四書章句集注》,第48頁,第55頁,第56頁,第328頁,第299-30包養感情0頁,第299-300頁。

 

[5][6][7][8]《禮記集解》,〔北京〕中華書局1989年版,第1226頁,第1226頁,第包養網dcard989頁,第986頁。

 

[12]《朱子語類》,〔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1356頁。

 

[13][15][16]《四書章句集注》,第302-303頁,第25-26頁,第26-27頁。

 

[14]《孟子正義》,〔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615頁。

 

[17]參見陳來:《宋明理學》,〔北京〕三聯書店2011年版,第114-120頁,第193-195頁。

 

[18]《朱子語類》,第208頁。

 

[19][20]《禮記集解》,第182頁,第189頁。

 

[21]《禮記·坊記》云:“怙恃在,不敢有其身,不敢私其財,示平易近有高低也。……怙恃在,饋獻不及車馬,示平易近不敢專也。”《禮記集解》,第1292頁。

 

[22]《四書章句集注》,第73頁。

 

[23]《藝文類聚》,上海古籍出書社1982年版,第369頁。

 

責任編輯: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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